2023-08-26 1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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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确认该企业车间房顶烘干工艺排放口废气直排,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安装RTO废气治理设施,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案例启示:
对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果断采取行政手段,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不利于现场勘查的条件下,利用无人机有效延伸了执法人员的视野,覆盖了人力无法到达的角落,及时固定事实证据。解决了发现难和取证难的问题,震慑企业试图利用人力无法勘查到的“盲区”进行违规偷排的侥幸心理。以科技手段赋能生态环境执法,提升了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精准性,谱写了生态环境执法新篇章。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上空区域进行飞行排查,经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检查后确定该企业降尘箱上盖开启,未做到完全密闭,VOCs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过滤棉长期未更换,导致处理能力降低。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鉴于该企业大气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设施长期未更换过滤棉,且在2021年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处罚,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上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案例启示:
案例三: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喷漆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造成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废气未经有效吸附处理排放外环境。经调查,现场工作人员承认由于其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填充活性炭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单位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由于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主动加装活性炭,故下调处罚档次为“情节轻微”档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故对该单位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案例启示:
VOCs是臭氧前体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军,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夏季攻坚阶段。今年6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家具行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具行业大气专项帮扶治理行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操作流程、建立规范台账、每月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五:辽宁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维修服务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一: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案件查处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案例二: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企业南车间两条PVC板材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淋塔未运行,导致废气直排。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案例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
转载自:VOCs前沿,素材源自沈阳生态环境、宿迁生态环境